企业信用监管中行业自律的嵌入
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与企业信用监管的变革
行业准入与市场信用管理,是企业登记制度的双重功能。国务院推进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将对这两方面的功能定位带来根本性影响。改革方案要求,取消一般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的登记条件,通过运用信息公示和共享、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等手段大力推进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在此之前,上海自由贸易区的改革方案以及涉及“注册资本零首付”的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在广东开展试点,广州、深圳、佛山、珠海等地推出了以“注册资本零首付”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措施。其实,“注册资本零首付”早就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而被各地制度化地推广,从而成为公司设立管理中的一项惯例。取消注册资本法定最低标准、推行认缴制,彰显“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的政策意图。在此背景中,在先前登记中实施的先许可证后执照的“先证后照”政策安排将退出舞台,行业准入的政策色彩将从一般性企业的登记制度中消失;企业登记制度最终将作为纯粹的信用管理公共工具而存在。国务院改革方案中降低注册资本门槛的内容,被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吸收。该修正案取消一般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取消验资
改革方案仅提及三大信用监管机制,这显然是不足的。对此,一些地方推行了短期执照制度,例如肇庆。根据《肇庆市企业登记相关领域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内资中小微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提交《免缴首期注册资本申请、承诺书》可实行注册资本“零首期”登记;该文件明确规定,“全体股东承诺在享受注册资本”零首期“登记优惠政策情形下,一致同意登记机关颁发有效期为二年的营业执照。”国家退出监管之后的空白理应由特定主体来填补。如果市场主体本身无能为力,行业自律组织应有作用空间。社会组织是“政府职能转变后所剥离出来的某些原有‘物品’(包括责任和人事)的承接者。”政府从一些传统管理领域撤出后,留出的空间由社会组织来填补。[5]虽然国务院的改革方案没有强调甚至是涉及,但根据国家监管与社会管理的发展趋势,我们可以做出该判断。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不仅要求加强市场监管,而且要求通过更新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等不断改善市场监管,要为社会参与监督和行业组织自律创造条件。[6]在此,本文提出行业自律嵌入公司信用监管的命题,探讨如何发挥行业自律在企业信用监管中作用的问题。
二、行业自律在企业信用监管中的作用
行业的自律是通过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来实现的。行业组织在企业信用监管中自律作用的途径如何呢?市场主体判断企业信用水平的目的在于,确保对方在自己债权到期后有偿付能力并且实际履行偿还义务。我们不妨看看市场评价企业信用需要哪些信息。第一,企业人格的基础信息,诸如何时成立、是否登记、是否获得该行业特定许可证、是否完成纳税登记、属于何种纳税人、注册资本是多少。第二,企业所处的行业。朝阳产业企业发展前景要比夕阳产业企业要好,信用评价也相对较正面。第三,分析企业财务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不仅能够反映企业资产的账面价值,也能够反映出企业资产的构成和经营情况。企业资产的构成涉及资产的变现能力,“公司的偿债能力并非取决于账面资产,而取决于可以即时变现的账面资产占多大比例。”[7]经营情况涉及企业运用资产的实际效果。通过分析财务报表,市场主体能够对该企业偿债能力做出大致判断。第四,该企业主要投资人和主要管理者的基本信息。投资人和管理者的信用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左右企业信用。第五,企业内部治理情况。管理规范是企业维系信用的主要保障,管理不规范、设置混乱的企业很难说值得信任。第六,企业涉及的诉讼以及处罚情况。通过分析诉讼和处罚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判断出该企业对外交往行为的合规性。你有信用,意味着我对你的信任;你没有信用,则意味着我将在未来面对你的道德风险。信用评价结果,建立在对交易对方所有信息的收集、整理和综合分析的基础之上。为避免交易对方的信用风险,市场主体要关注对方静态的信息,更要关注动态信息;不仅要考察财务信息,还要关注管理信息;不仅要关注外部交易行为体现出的信用,而且要关注维系信用水平的内部管理长效机制。
信用环境净化是信用监管又一个重要目标,旨在促使企业加强信用建设、提高自身信用水平。其中,信用行为引导、失信行为惩戒乃至将严重失信主体剔除市场是两个基本手段。无论是政府主导的信用监管还是行业自律组织开展的信用监督,信用评级几乎是最为重要的内容。开展企业信用评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内部奖励和惩戒,是现阶段信用监管的主要手段。奖励和惩戒,能够对企业行为进行引导,奖惩的结果也是其他企业对交易对方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信息源。相对于政府部门开展的信用评价,因信用信息收集更加全面和精确,行业内各个企业之间存在着博弈和制衡,行业自律组织进行的信用评价对市场主体的参考价值要大得多。
不过,对于新兴市场而言,除信用信息帮助、信用评价和奖惩之外,信用监管还应当包括信用建设、信用文化培育。企业信用是国家、社会组织、行业团体以及个体根据特定市场主体过去履行承诺的正面记录、良好行为模式、管理模式等全面信息而进行的肯定性评价。这种肯定性评价,是长时间积累的信任和诚信度。如果企业在对外交往中没有形成良好行为模式、在内部管理中没有养成良好治理文化,以至于没有将良好的交易行为、组织行为内化为自觉,那么信用这种长期积累的信任和诚信度是不可能得到的。正如前所述,企业信用与其经营状况、经营过程以及对外交往行为有很大关系,诚信的市场行为、规范的内部管理应当是维系企业信用的基础。《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6条就表达出对内部规范管理和外部诚信交易的特别关注。该条规定,中小商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信息的重点是企业综合素质、财务信用能力、经理人个人信用及纳税、信贷、履约、经营(生产)商品质量、服务质量及对员工信用为重点。因此,良好的交易行为模式、组织行为模式以及自觉,是信用建设、信用文化培育的三个关键环节。从市场实践看,评价企业信用主要依赖于动态信息,这些动态信息主要涉及财务、外部交易、内部管理等方面。良好的交易行为模式、组织行为模式分别对应外部交易与内部管理两方面的动态信息。负面信息披露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虽然能够为市场主体提供进行信用水平评价的重要信息,也具有行为指引的反射效果,但是很难为市场主体提供如何作为或不作为才算能够累积增加诚信度和信任的具体指示。因此,立足于行为模式本身,从提供指引性规则的角度为企业提供具体指导,促成企业养成遵守良好行为模式的自觉,是信用监管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信用行为习惯的培育
企业信用应从内部治理结构及外部即国家、中介和社会公众对交易行为等方面加以综合评判。当外在的压力型管制措施没有转化成企业遵守规则和维护信用的自律性文化,市场秩序难说理想,该企业的信用状况也难说让人满意。行业自律组织经由习惯对企业信用的监管,可以通过培育企业的信用行为习惯并影响企业自身组织惯例的演进,以及通过增进诚信以促成企业养成诚信交易习惯的具体路径来实现。
(一)组织惯例与交易习惯:共识与自觉
组织习惯主要针对公司等企业的内部管理行为;法学理论中的交易习惯,无论历史语境还是现实命题,多指向市场主体的外部交易行为。习惯就是“多次惯行的事实以及普通一般人具有法确信的行为规则。”[13]多次惯行的事实意味着行为选择的自觉性以及作为选择依据的普遍性,意味着个体的内心信念与外在行为的统一性;普通一般人具有法确信意味着,该行为模式已经具有为社会一般人在内心上的认可,代表着群体一般人的心灵共识。习惯也可以从行为方式状态的角度加以界定。在这种状态中,某个行为模式“由于重复或者多次联系而被固定下来变成了需要的行为方式”,[14]以至于成为一种默会性的社会知识。社会中的习惯是社会规范的一部分,是一种内生的社会制度,“是人们在反复博弈后形成的日常生活必须遵循的‘定式’。”[15]客观性、重复适用性、固定性、默会性或者为社会主体自然接受性,是习惯的社会学意义图像。在经济学的演进博弈论下,习惯是在一个群体中一种基于演进稳定策略而达到的均衡状态,这种均衡不能为另外的不能验证的其他策略所“侵扰”;否则任何一方偏离这种均衡都要付出一定代价。[16]演进、演进博弈、演进稳定策略、均衡状态,是从博弈论上理解习惯的关键节点。演进意味着历时性、过程性;演进博弈意味着动态过程以及在这个过程中主体之间的合作;演进稳定策略意味着不同主体在合作中对客观稳定状态的预期和确信;均衡状态意味着动态博弈、不断合作最初促成的客观理性状态。其中,对客观稳定状态的预期和确信以及最终达到的客观理性状态,是检测习惯的关键标准。
无论是组织习惯还是交易习惯,都强调行为模式与行为观念之间的统一状态。促使这种统一的根源,一方面在于行为模式本身的理性以及在此基础上社会成员形成的共识,另一方面则是行为主体对已经该行为模式的内心确信以及在确信信念支配下的行为自觉。因此,共识的培育、自觉的诱导是行业自律介入企业信用监管的两个关键环节。
(二)对共识的培育
组织惯例在不断演进着。在这个演进过程中,组织创新学习、外在信息以及组织对外在信息的反应是决定组织惯例变异的关键变量。国家以及社会提出的企业治理标准,是企业演化自身组织惯例过程
企业治理机制表现为一些权利规则和程序规则,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调配机制。对于企业之中的利益目标、利益调配模型以及实现路径,市场个体与社会整体都有自己的判断。企业个体的判断基于自身的文化基因以及对外部压力的反应,社会整体的判断则基于企业制度的技术理性和政策目标。前者,表现为企业个体在从事具体行为时的主观性的心理观念、确信或者看法以及外在行为模式;后者,最终表现为一些客观的社会行为规则。消除价值多元的状态是不可能的,但达到最低限度的共识是可以期待的。基于促成特定社会企业内部治理习惯的路径,行业自律组织可以开展合作并且进行动态博弈,促使企业不同利益团体之间达到最低限度的共识。
对于交易习惯也如此。“萨维尼和普赫塔都致力于将所有法律--不仅仅是习惯法--的发展重心置于法律意识之中,这种‘一个民族确信的自然一致’,是一种大众的普遍观念,并且将其在习惯中的出现作为法律起源非本质的东西。”[19]依照萨维尼和普赫塔的看法,一旦内生特定民族或不同阶层的内心观念转化为民族法律意识的组成要素,那些行为模式即直接转化为伦理习惯。经济学对制度的理解,也特别强调信念的共识。“制度是对许多可能的(纳什)均衡路径中某一种路径所具有的不变而且显著特征的概要表征,它已经内化为所有参与人有关博弈重复方式的共享信念。”[20]
共识是社会秩序的基础、习惯形成的前提,也是从规则到习惯演化成功的主要标志。行业自律组织对企业信用行为习惯的培育,也应当关注企业治理和交易诚信共识。一方面,开展信用行为模式知识的传导和教育;另一方面,促成关于企业良好治理以及诚信行为的共识。前者,在社会急剧转型时期因社会转型导致信用规则体系极度混乱而显得特别主要,其目的在于解决市场主体知识缺乏问题;后者,在于解决价值多元状态个体与整体之间认识的差异问题。在我国,已经存在很多行业协会行动的成功案例,如上海石材行业协会。根据《上海石材行业协会推进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应用项目试点》,信用管理制度涉及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和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两个层面。前者,表现为石材企业共同遵守的《上海石材行业诚信守则》;后者是帮助企业在营运过程中执行《上海石材工程供料、家庭装修用料示范合同文本》等8项自律文件。为此,协会专门组织了信用制度相关问题培训。需要注意的是,提出诚信守则与进行培训,并不一定能够解决价值多元状态个体与整体之间认识的差异问题。在市场条件下,共识的形成必须借助于市场主体的参与。习惯内涵的合作本身就意味着,通过促成习惯的养成能够达成某种共识。在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利用行业习惯去影响立法和司法;通过行业习惯的柔性执行机制和内化机制去影响公司个体,促成个体对市场一般信用理念和行为模式的认同,以最终实现企业个体的行为模式与社会整体行为模式的契合。
(三)对自觉的诱导
共识的产生并不意味着社会秩序的自动生成。长久的信用秩序需要社会个体养成信用行为的自觉,以解决社会个体在行为时心与行之间可能错位。习惯即意味着自觉,培育信用行为习惯的过程即是诱导企业养成自觉遵守良好行为模式的过程。
四、结束语
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与其说市场准入的改革,不如说企业信用监管体制的改革。取消公司设立的资本门槛后,企业信用监管将面临诸多挑战。企业信用监管,不仅要帮助企业评判对方信用、惩戒市场失信行为,更要关注信用建设、提升企业信用水平等问题。无论是一般信用信息的提供还是对企业进行信用行为的正面引导,行业自律组织都比国家机关来说有明显优势。行业自律组织提出的企业治理组织规范以及市场交易诚信行为准则,是影响企业行为的重要社会规范,构成形塑企业内部管理行为以及外部交易行为的重要外部环境因素。“公司行为更多的是由社会规范(socialnorms)而不是由法律规则来塑造的。”[25]对于企业信用评价和信用提升,法律强制难以发挥作用。“法律最软弱的时候也许就是社会规范最重要的时候。”在法律无法有效发生作用的场合,公司管理人事实上是“在社会力量和名誉制裁决定的规范限度内进行操作的”。[26]国家应当积极引导行业介入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组织也应当积极嵌入企业信用监管。《德国工商会法》第1条就明确规定,工商会的任务包括维护诚实商人的规矩和习惯。商会具有的规章制定权、商事标准制定权、一定的惩戒权等三种自律性权力,[27]也是商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开展企业信用自律监管的基本手段。利用习惯机制,改善企业治理、提高企业市场诚信水平,是行业自律组织嵌入企业信用监管的理想方式。其中,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借助于商事习惯的积极要素和作用机制,通过细致、周到、全程的引导,促成良好治理与诚信交易共识的达至,使企业将外在压力变成内在动力、将外在约束变成内心自觉,从而培育良好的组织习惯和交易习惯。